厦门私家调查:离婚诉讼证据质证要点解析!!!

厦门汇博调查
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及相关司法解释,我方针对本案全部证据,从真实性、合法性、关联性及证明力四个维度,发表如下质证意见:


一、对身份及婚姻关系证据的质证

结婚证、户口本等身份证明文件,仅能证明双方存在合法婚姻关系,与感情破裂、财产分割等核心争议无直接关联,不能单独作为支持离婚诉求的依据。若证件信息存在不一致(如姓名、出生日期不符),需进一步举证佐证婚姻关系的唯一性。


二、对感情破裂证据的质证

1. 聊天记录、通话录音等电子数据:

真实性存疑:若未提供原始载体(如手机、电脑),或存在截取片段、编辑拼接痕迹,不符合电子数据证据规则,真实性不成立。

合法性存疑:若录音系在私人空间秘密录制,侵犯隐私权,合法性不足。

证明力不足:即便内容真实,仅能反映夫妻日常矛盾,未达到《民法典》规定的“感情确已破裂”情形(如重婚、家暴、分居满两年等)。


2. 证人证言:

真实性不足:证人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(如亲属、朋友),证言具有倾向性,且内容多为“听说”“猜测”,无客观事实支撑。

证明力不足:单一证言无其他证据佐证,不符合“孤证不能定案”原则;若证人未出庭,书面证言证明力极低。


3. 分居证据(租房合同、物业证明等):

真实性存疑:未提供租金支付流水等佐证,无法证明实际连续分居;物业证明仅能证明登记入住,不能证明“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”。

关联性不足:若分居系因工作、照顾老人等客观原因,非感情不和导致,不符合法定离婚情形。


三、对财产及债务证据的质证

1. 房产类证据:

婚前房产:若系一方婚前全款购买且未加名,属个人财产,婚后还贷若使用个人婚前存款,另一方无权分割。

婚后房产:若首付款系一方父母出资并明确赠与个人,仅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属共同财产;单方委托的增值报告证明力不足。


2. 银行流水、理财证据:

真实性存疑:若仅截取大额支出片段,隐瞒家庭日常开支记录,存在选择性提交。

关联性不足:大额转账若用于赡养老人、子女教育等法定支出,不属转移财产;婚前理财收益未用于共同生活的,属个人财产。


3. 车辆类证据:

婚前购买:属个人财产,婚后车贷若由个人收入偿还,另一方无权分割。

婚后购买:若主要由一方使用,分割时应考虑实际使用情况,由使用方折价补偿。


4. 债务类证据:

真实性存疑:借条系单方出具,无实际转账记录佐证,或资金用途不明(如个人消费、赌博),无法证明债务真实存在。

合法性存疑:若利息高于LPR四倍,超出部分不受保护;若系恶意串通虚构债务,合法性不足。

关联性不足: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、共同生产经营,且另一方不知情、未追认,不属共同债务。


四、对子女抚养证据的质证

1. 收入证明:

真实性存疑:若收入不稳定或需长期出差,无固定时间陪伴子女,证明力不足。

证明力不足:抚养权需综合考虑子女年龄、生活环境、父母品德及陪伴时间,经济能力非唯一因素。


2. 子女生活、教育证据:

真实性存疑:照片、入学证明等仅能反映片段记录,无法证明日常照顾情况。

关联性不足:若子女长期由一方及父母照顾,形成稳定生活环境,另一方仅以金钱支出主张抚养权,不符合子女最大利益原则。


3. 居住环境证明:

证明力不足:若房产为出租房,稳定性不足;自有住房更有利于子女生活学习。


五、总结

对方提交的证据存在真实性、合法性、关联性及证明力方面的瑕疵,无法支持其诉讼请求。恳请法庭依法审查,不予采信或降低其证明力。